Risk factor disclosure often takes up a length in a prospectus, but it would be contrary to the basic philosoph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o remove the requirement to disclose China-related risk factors from IPO documents.

如何平衡豁免披露中國業務風險因素?

風險因素披露在公開招股文件中佔據不少內容,如果取消要求IPO文件披露與中國相關的業務風險因素,感覺上與企業管治基本精神背道而馳   賴錦權 香港交易所於2023年8月1日修改上市規則,基於中國內地與香港法規的差異,決定取消上市申請人在首次公開招股(IPO)文件披露與中國相關的業務風險因素(China-related risks factors)的規定,例如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政治結構和經濟環境、外匯管制和匯率風險、及在中國經營的特定風險。 眾所週知,風險因素披露在公開招股文件中佔據不少內容,這項措施意味著公司披露要求減少,令筆者感覺上與企業管治基本精神背道而馳,新修訂的豁免規則對香港金融市場產生什麼影響?筆者嘗試利用企業管治的框架來平衡當中的利與弊,並為上市申請人及上市公司提供一點意見。 現時香港上市公司大部分的主要業務都集中在中國內地,部分上市申請人公司註冊成立地也在內地,從公司立場來說,豁免披露中國業務風險因素,可以更專注披露公司自身業務的風險,筆者建議上市申請人可以在不同企業管治領域方面提升資訊透明度,加強投資者及股東的信心,例如加強披露與經濟相關、國家和全球發展、社會、科技轉型、環保及其他ESG等風險因素。 宜主動提供資訊 豁免披露中國業務風險因素,可能降低市場參與者對上市公司的了解程度,增加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時的不確定性,特別是那些對中國市場依賴較大的公司,從企業管治角度來看,提升資訊透明度,可提升市場參與者更明白公司的發展潛力及相關潛在性風險,即使豁免披露相關中國業務風險因素,公司可以考慮披露更多中國業務風險以外的內部和外部因素,並且在招股文件中積極披露公司的風險應變措施,例如在風險管理方面的風險評估,更積極地監控高風險的因素,並已表明已建立相關措施以減低相關風險。 此外,國際投資者可能會對香港市場的資訊披露標準產生擔憂,從而減低對香港市場的投資意欲,為了消除相關疑慮,例如公司進行IPO路演時,主動提供全方位資訊給市場,完成上市後,公司可以考慮定期發佈自願性公告披露公司業務最新狀況,並且列出有關的營運風險因素,披露公司積極監控風險的措施,由於風險因素不只限於中國,全球性風險因素應該也包括在內,只要風險因素披露得越清楚詳細,投資者的信心就越大,長遠來看對公司股價有良好的正面訊號。 最後,香港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應該加強措施提升監管水平,監管機構需要採取其他措施來確保市場的穩定性和透明度,對信息披露責任監管審查水平沒有降低,例如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加強監管上市公司內幕消息披露的法律責任,包括任何中國或非中國業務風險因素的股價敏感訊息對公司股價構成重大潛在影響。 以上是筆者對取消中國業務風險披露規定可能產生影響的建議,具體影響將取決於上市公司自身的企業管治框架、市場參與者的回饋以及監管機構採取的監控措施。 賴錦權先生(Mr. Ricky Lai)於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擔任公司秘書,並為香港多間專上學院兼任講師 有超讚的投資理念,但不知道如何讓更多人知曉?我們可以幫忙!請聯繫我們了解更多詳情 本文內容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咏竹坊立場 欲訂閱咏竹坊每週免費通訊,請點擊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