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聯雲公布調查結果:陰雲密佈還是雲淡風輕?
這家雲服務提供商的自我調查證實了去年收入存在造假的情況,而零售商名創優品的另一項類似調查則顯示,沒有證據證明關於其特許經營模式的指控
重點:
- 雲服務提供商容聯雲的內部調查發現,該公司將去年第二季和第三季的收入誇大了約5%
- 中美雙方新的信息共享協議,可能有助於恢復投資者對此類在美上市中國公司的信心
陽歌
涉及兩家在美上市中國公司內部調查結果的幾份最新公告表明,上個月達成的授予美國證券監管機構直接調查這類公司的協議大有必要。自從中國公司開始赴美上市的20多年裏,這個群體基本上一直獲准進行自我監管,在這個數據造假幾乎在商業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國家裏,這很難讓人放心。
誇大數據的操作並不是什麼新鮮事,而且似乎起源於中國的計劃經濟時代。當時,人們總是希望不僅達到而且要超額完成目標,從而讓上級滿意。管理者們經常聲稱自己不知情,把責任推給不守規矩的下屬。但事實是,此類組織的上上下下通常都有責任,因為老闆們經常讓下屬完成不可能的目標,在知道數據可能被誇大之後,還會假裝沒看見。
這些最新的內部調查結果來自於雲服務公司容聯雲通訊(RAAS.US)和零售商名創優品集團控股公司(MNSO.US; 9896.HK)。容聯雲在5月份啟動了調查,此前,該公司的前審計方、畢馬威的中國子公司發現其數據造假的證據並辭職。名創優品啟動調查是因為一家沽空機構在7月指責其誇大了特許經營模式的數據。
這兩宗內部調查之前,曾發生過類似的調查,包括我們本周早些時候報道的關於生鮮電商每日優鮮(MF.US)的調查,公司也被指控虛增收入;另一個更知名的案例是咖啡連鎖品牌瑞幸(LKNCY.US),它同樣涉及大規模收入造假。在這四宗案例中,對不當行為的懷疑都來自做空者報告或公司的審計機構。在這每宗案例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都大概是因為中國之前禁止其開展調查而淪為旁觀者。
讓我們來揭開懸念:容聯雲的調查發現公司確實存在虛增收入的情況,但沒有之前懷疑的那麼嚴重。與此同時,名創優品則稱調查沒有發現不當行為的證據。
投資者似乎對這兩份報告都不大信服。
上周發布公告後,容聯雲的股價下跌了7%。但應該指出的是,它最新收市價為1.01美元,比5月份宣布調查之前高了近30%。這似乎表明,或許投資者押注容聯雲已經洗心革面,可能願意對公司的未來抱持更大的信心。
公布了自我澄清的公告之後,名創優品的股價在周四輕微下跌。但從最新收市價5.5美元來看,這只股票目前基本上是沽空機構發布指責其特許經營權報告導致下跌後的水平。該報告指責該公司的特許經營模式造假,許多特許經營門店實際上是公司的持有人投資。在沽空報告發表之前,該股最後的收市價為7.21美元,對調查結果不溫不火的反應可能意味著,投資者對該公司仍持懷疑態度。
虛報的收入少於預期
在對這些大背景有了了解之後,我們將仔細看看這兩份報告的結論,先從容聯雲開始。去年2月,該公司在紐約 IPO 中籌集了3.2億美元(22.4億元),使其成為在去年7月前後大多數此類上市停止之前,在紐約上市的最後一批大型中國公司之一。有點諷刺的是,容聯雲當時籌集的資金是其最新市值1.66億美元的兩倍,這表明該股從16美元的IPO價格已經下跌了多少。
容聯雲表示,它通過調查發現,去年第二季虛報收入1,160萬元,佔總額的4%。在第三季,該數字被誇大了1,780萬元,佔總數的6%。雖然給任何數字灌水都不是好事,但這些數字低於該公司原來的估計,即第二季收入的5%至10%和第三季收入的15%至20%。
容聯雲還表示,調查同時發現,其成本和支出在去年第二季和第三季分別虛報了920萬元和180萬元。
由於進行調查的緣故,該公司自去年第三季以來就沒有公布任何財務業績。但該公司在最新公告中表示,去年第四季的業績「也將大大低於其之前公布的收入指引」,即去年11月在公布第三季業績時,給出的第四季3.28億元至3.33億元之間的收入預測。
容聯雲表示,它已經採取了糾正措施,包括關閉一些涉及欺詐的業務部門,對牽涉其中的員工予以解僱或紀律處分。它還說,調查「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表明該公司的首席執行官或首席財務官參與了員工不當行為和交易違規行為」。但正如我們之前提到的,中國的高管經常對下屬施加巨大壓力,要求他們實現困難的目標,然後在拿到想要的數字時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關於名創優品,沒有太多可說的,因為該公司的調查沒有發現任何不當行為的證據。但同樣,進行調查的委員會雖然名義上是獨立的,但名創優品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葉國富是否施壓,要求得出「無罪」結論,就不得而知了。
所以,最終問題就變成了:在進行了這樣的內部調查後,這些公司現在是否變得可信了?投資者似乎認為,對容聯雲來說,答案可能是肯定的,或許這是因為它承認了欺詐行為,並採取了糾正措施。對於名創優品,他們就沒有那麼信服了。但歸根結底,新的中美協議可以讓美國證券監管機構——而不是公司自己,成為它們被懷疑存在不法行為時的最終法官,從而有助於以更廣泛的方式解決信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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