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新定义(下)
加强《企业管治守则》,能为香港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供改革的黄金机会,而独立董事的新定义,则有望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这是关于独立董事改革的两部分系列文章的第二部分。如想阅读第一部分,请按这里 赖锦权 上回谈到港交所(0388.HK)在2024年6月就优化《企业管治守则》发表咨询文件,加强对于香港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以及设立首席独立董事的建议。 港交所在咨询文件提到,建议为独立董事增设限制,不能担任多于6间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原因是一名独董如果同时担任过多董事职务,可能无法充分了解每家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风险,甚至在不同公司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并影响其独立性。 笔者原则上认同此建议,事实上很多独董在香港商界都是知名人士,可能在不同的专业团体、公营机构和慈善团体担任重要职务,如果一人再身兼多间上市公司的独董,可能对每间公司的参与动机相对较低。 相反,如果一人即使任职多间上市公司的独董职务,但如果他是一名“专业全职”独董,没有其他太多公职,可能对于每一间上市公司都能参与足够时间。因此,为独董设置上限的好处,都要视乎实际情况,而上市规则只是规限独董,不适用于执行董事,但事实上香港很多公司的执董都是身兼多职,考虑到执董的薪酬远远高于独董,但表现可能也不甚突出,这是否会对独董、投资者和小股东出现不公平现象呢? 任期上限 目前中国内地及新加坡交易所独董,任期上限分别设有6年和9年规定,而在港交所的咨询文件,亦建议为独董设置9年任期上限,而9年届满后,需经过两年“冷静期”,该名独董才能重新获聘。 当中原因,是独董在同一家公司任职满9年时,长期任职可能使独董与公司管理层建立密切关系,导致他们在决策过程中,无法保持必要的距离和批判性,也难以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因为随着在公司任职时间越久,独董可能对公司已建立一定依赖感,并过于熟悉公司的内部运作和文化,这可能使他们更难提出批评或不同意见。与独董不能担任多于6间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建议一样,文件提议设三年过渡期,2028年1月1日才生效。 不过,笔者对独董任期设年期上限,则持有保留意见,原因是独董的任期长短,与其独立性并没有太大关系,打个比喻,如果独董本身与公司董事有一些个人联系,即使任期很短,也不能确保他具有完整的独立性;此外,独董任职时间越长,就更能反映他对董事会的贡献,并更加融合公司的策略管治及文化,在经验的累积下,更可加强执行独董的职责。 此外,当规定生效后,未来可能会有大量独董需要离职,那么,上市公司如何确保新任独董人选同样拥有丰富经验?到时会否出现人才荒?最后,咨询文件也没有提及关联公司的关系,例如同一集团拥有多间上市公司,任期过长的独董能否在同一集团旗下公司辞退独董职务,然后担任同系公司独董的职务,以避过港交所规定呢? 总括来说,对于优化《企业管治守则》的咨询文件,笔者偏向赞成,只是对小部分内容有不同意见。加强企业管治,能为香港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供改革的黄金机会,而独立董事的新定义,则有望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赖锦权先生于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担任公司秘书,并为香港多间专上学院兼任讲师 本文内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咏竹坊立场 欲订阅咏竹坊每周免费通讯,请点击这里
独立董事的新定义(上)
首席独董负责带领和联系其他独董,共同监督董事会的表现,确保董事会符合公司的长期目标及股东期望 赖锦权 为提升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司治理表现,港交所(0388.HK)在2024年6月就优化《企业管治守则》发表咨询文件,加强对于香港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要求。咨询文件建议,如果董事会主席并非独立人士,则需要指定一名“首席独立董事”,限制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出任多于6间上市公司的董事,与及在任超过9年的独董,将不再被视为独立人士。 该咨询文件提议多设三年过渡期,2028年1月1日起才生效。如果这些改革建议获得采纳,以往一名“独董王”同时担任数十间公司独董, 以及“长年独董”等引起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将有望解决,并更加符合国际标准。 建议中的首席独董,将作为至少三名独董的领袖,负责带领和联系其他独董,共同监督董事会的表现,确保董事会符合公司的长期目标及股东期望,他们通常充当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桥梁,促进双方沟通,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任。 基于首席独董的独立性,在风险评估和管理方面提供专业意见,能协助董事会制定更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在收购合并、重大投资决策等重要事项上,首席独董的意见往往是不可或缺,除了能够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见解,亦有助减少公司违反上市披露准则的情况。此外,首席独董更可以加强三位独董的分工职责,避免职责重复及监管不到位,出现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 首席独董角色关键 虽然首席独董的角色非常重要,但首席独董对个别上市公司的职效可能会不同,例如需要考虑董事会人数,如果独董在董事会占有过半席位,设立首席独董可能会有助于独立股东,但若执董的人数多于独董,设立首席独董对于提升整体董事会效能影响不大。 另外一点非常重要的,是首席独董一般由控股股东或公司主席委任,变相有机会令首席独董较为关注大股东,而忽略了小股东的利益,例如大股东拥有超过50%股权,即使在董事会议决时有首席独董参与,也未必有助考虑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笔者建议如果需要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应该考虑执董与独董的人数比例,与及制定机制(例如由独立股东选出,控股股东及其他董事必须弃权)委任首席独董以符合公司及整体股东的利益。 此外,担任首席独董较一般独董的要求更高,包括非常熟悉上市规则及了解公司运营,并需投放一定时间于公司治理中,因此建议可以考虑由提名委员会作出委任及遴选,严格审核首席独董的履历背景及过去的董事会表现,作为独董的领导。 对于咨询文件中有关首席独董的评论,暂时着墨至此,下一篇文章,笔者会与大家分享这项改革建议的更多看法。 赖锦权先生于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担任公司秘书,并为香港多间专上学院兼任讲师 本文内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咏竹坊立场 欲订阅咏竹坊每周免费通讯,请点击这里